央廣網北京11月17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起施行。明確十個從重處罰情節,其中包括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等等。司法解釋還明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房屋二胎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以搶劫罪論處。  (原標題:兩高司法解釋18日施行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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